又见“壳私募”买卖,还闹上了法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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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网6月7日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,王某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购买私募机构股权,却发现标的私募公司存在历史异常和瑕疵,于是想要终止合同和退款。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,最终,二审法院判决,双方签订的《委托代理收购股权合同》解除,中介机构返还王某某已付款项。
为“买壳”支付6.9万元
《老板邦管理咨询(北京)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》显示,2021年1月6日,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作为甲方(委托人)、老板邦公司作为乙方(受托人)签订《委托股权转让合同》。双方约定,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北京乾元鼎汇投资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“乾元鼎汇”)股权转让手续;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3万元。
2021年5月28日,老板邦公司工作人员王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称,有个“很干净”的北京公司以25万元转让,并发送文件《北京私募证券简介》。该简介内写明标的为“×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,备案类型为“私募证券”,产品情况为“发行1只保壳产品,已清盘”,公司情况为“公司非常干净,工商协会没有任何异常记录,无任何法律诉讼”,并附有一张营业执照图片,不过,营业执照中公司名称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被遮住。
2021年5月31日,王某某与老板邦公司签订《委托收购合同》。双方约定,王某某委托老板邦公司办理北京证券备案公司(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)股权收购手续,目标公司无诉讼、无债务,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资格,并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,完成基金业协会2020年年检,如不符合条件,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全额退款。
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1日,王某某按照约定向老板邦公司转账第一笔服务费6.9万元。2021年6月1日,老板邦公司向王某某提供了乾元鼎汇信息,并出具老板邦公司对该公司的尽调报告,声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基金业协会备案等方面均没有异常、瑕疵。
是否“无异常记录”?
本来一切顺利,但据王某某陈述,他主动调查后发现,被收购公司存在历史异常和瑕疵,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资格存在重大风险,该公司的现状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,在此公司存在问题的情况下,老板邦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目标公司用于完成股权收购。
因此,王某某要求老板邦公司退回已付款项,被拒绝。双方协商未果后,王某某将老板邦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。
公开信息显示,乾元鼎汇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,于2016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于2016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移出;乾元鼎汇公司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,于2018年1月2日被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,目前显示已撤销。
诉讼中,王某某认为“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”为历史和当下都无异常记录,乾元鼎汇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,而老板邦公司则认为“在基金业协会无异常记录”仅为当下无异常记录。
对此,一审法院认为,《委托收购合同》系王某某和老板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未违背公序良俗,合法有效。同时,王某某作为委托人,主张老板邦公司履约行为存在瑕疵要求解除《委托收购合同》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,并判决老板邦返还王某某已付款项6.9万元。
老板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再次起诉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